《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事項的公告。根據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藥品GMP、GSP認證,不再受理GMP、GSP認證申請,不再發放藥品GMP、GSP證書。
三、關于藥品GMP、GSP管理要求
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認證申請,按照原藥品GMP、GSP認證有關規定辦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現場檢查并符合要求的,發放藥品GMP、GSP證書。凡現行法規要求進行現場檢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應當繼續開展現場檢查,并將現場檢查結果通知企業;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以下為小編總結的涉及山東醫藥冷庫藥品倉儲的法律條文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企業或者藥品研制機構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后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其他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
對山東醫療機構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對山東藥品經營企業的要求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入庫和出庫應當執行檢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19修訂)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6/357712.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政策解讀
http://www.nmpa.gov.cn/WS04/CL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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